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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在設立納稅抵扣時,應審查提供的財產是否可以作為抵押財產,可以作為抵

法律主觀:

產生欠稅行為的是被執行人而不是法院擬采取拍賣措施的具體 抵押 財產,故在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可供處置的情形下; 稅務機關完全可以對其他財產采取 強制執行 措施,只要能夠達到將欠稅全部征收到位的目的即可,而不應拘泥於要以爭議抵押財產的拍賣所得來沖抵欠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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