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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在實施稅務檢查時可以行使的職權有

法律主觀:

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壹)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 扣繳義務人 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二)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三)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四)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六)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的統壹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下列檢查:

(壹)檢查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發票的情況;

(二)調出發票查驗;

(三)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

(四)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像和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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