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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追征稅款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稅務機關追征稅款的方式主要如下所示:《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所稱特殊情況。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稅款,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三條 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將征收的稅款繳入國庫。

對審計機關、財政機關依法查出的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有關機關的決定、意見書,依法將應收的稅款、滯納金按照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並將結果及時回復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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