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許可證件,或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如果依法需聽證、招標、拍賣等的,行政機關應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法律客觀:《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第四十五條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節規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