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第十六條規定,選案部門應當建立案源信息檔案,對所獲取的案源信息實行分類管理。案源信息主要包括:
(壹)財務指標、稅收征管資料、稽查資料、情報交換和協查線索;
(二)上級稅務機關交辦的稅收違法案件;
(三)上級稅務機關安排的稅收專項檢查;
(四)稅務局相關部門移交的稅收違法信息;
(五)檢舉的涉稅違法信息;
(六)其他部門和單位轉來的涉稅違法信息;
(七)社會公***信息;
(八)其他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