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礙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2002]第362號)第九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
(壹)提供虛假信息,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相關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稅務機關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行錄音、錄像、照相、復制的;
(三)在檢查中,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隱匿或者銷毀有關資料的;
(四)有依法不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