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壹條
案源信息的內容具體包括:
(壹)納稅人自行申報的稅收數據和信息,以及稅務局在稅收管理過程中形成的稅務登記、發票使用、稅收優惠、資格認定、出口退稅、企業財務報表等涉稅數據和信息;
(二)稅務局風險管理等部門在風險分析和識別工作中發現並推送的高風險納稅人風險信息;
(三)上級黨委、政府、紀檢監察等單位和上級稅務機關(以下統稱上級機關)通過督辦函、交辦函等形式下發的督辦、交辦任務提供的稅收違法線索;
(四)檢舉人提供的稅收違法線索;
(五)受托協查事項形成的稅收違法線索;
(六)公安、檢察、審計、紀檢監察等外部單位以及稅務局督察內審、紀檢監察等部門提供的稅收違法線索;
(七)專項情報交換、自動情報交換和自發情報交換等過程中形成的國際稅收情報信息;
(八)稽查局執法過程中形成的案件線索、處理處罰等稅務稽查數據;
(九)政府部門和社會組織***享的涉稅信息以及稅務局收集的社會公***信息等第三方信息;
(十)其他涉稅數據、信息和稅收違法線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