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人員編制的稅務稽查工作底稿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1)被稽查單位名稱;(2)稅務稽查項目名稱;(3)稅務稽查項目時點或期間;(4)稅務稽查過程記錄;(5)稅務稽查標識及其說明;(6)稅務稽查結論;(7)索引號及頁次;(8)編制者姓名及編制日期;(9)復核者姓名及復核日期;(10)其他應說明事項。
稅務稽查工作底稿中由被稽查單位、其他第三者提供或代為編制的資料,稅務稽查人員除應註明資料來源外,還應實施必要的稅務稽查程序,形成相應的稅務稽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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