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稅務稽查工作規程》,關於稅務稽查工作的管轄具體規定如下:1、稽查局應當在所屬稅務局的征收管理範圍內實施稅務稽查。2、稅務稽查管轄有爭議的,由爭議各方本著有利於案件查處的原則逐級協商解決;不能協商壹致的,報請***同的上級稅務機關協調或者決定。
法律依據:《稅務稽查工作規程》
第三條 稅務稽查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公平、公開、公正、效率的原則。稅務稽查應當依靠人民群眾,加強與有關部門、單位的聯系和配合。
第四條 稽查局在所屬稅務局領導下開展稅務稽查工作。上級稽查局對下級稽查局的稽查業務進行管理、指導、考核和監督,對執法辦案進行指揮和協調。各級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地方稅務局稽查局應當加強聯系和協作,及時進行信息交流與***享,對同壹被查對象盡量實施聯合檢查,並分別作出處理決定。
第五條 稽查局查處稅收違法案件時,實行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分工制約原則。稽查局設立選案、檢查、審理、執行部門,分別實施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