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檢查納稅人的帳簿、會計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帳簿、會計憑證和有關資料;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檢查規則的通知》(國稅發〔2009〕157號)第二十三條進行檢查時,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可以采取現場檢查、調取賬簿、詢問、查詢存款賬戶或者儲蓄存款、非現場調查等方法。
使用電子信息系統進行管理和核算的被審計單位,可以要求其開啟電子信息系統或者提供與電子信息系統原始電子數據和技術資料壹致的副本。被檢查對象拒絕公開或者提供的,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可以采用適當的技術手段直接檢查電子信息系統,或者提取、復制電子數據進行檢查,但采用的技術手段不得破壞電子信息系統的原始電子數據或者影響電子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