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國稅發[2006]187號第六條規定:土地增值稅清算項目審核驗證;委托稅務中介機構審核清算事項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格式出具審核鑒證報告。稅務機關可以接受符合要求的鑒定報告。2.稅務機關應當對從事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的稅務中介機構的準入條件、工作程序、鑒證內容、法律責任等提出明確要求,並做好必要的指導和管理。3.此外:按照上述文件規定,主管稅務機關有權委托具有驗證資格的稅務中介機構進行初步驗證,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驗證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通過後,納稅人進行最後的稅款匯出。因此,土地增值稅仍由稅務機關繳納,受委托的稅務中介機構只對納稅人申報的土地增值稅抵扣項目和經營收入進行初步審核。經審核合格後,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結算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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