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稅務機關通過對稽查對象進行稅務稽查監督發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公民、組織實施了稅務違法行為,或者通過受理公民的申訴、控告、舉報以及其他信息渠道獲悉行政管理相對方實施了稅務違法行為,經初步判明稅務違法程度達到規定標準的,應當立案。
稅務稽查的立案標準大致如下:1、有壹定的稅務違法事實及明確稅務違法人,比如出現偷稅、抗稅、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賬戶等導致稅收損失的行為,或者是查補稅額達到法定的標準;2、屬於稅務機關的管轄範圍;3、私自印制、倒賣、虛開發票,或者偽造發票監制章的;4、其他稅務機關認為需要立案查出的情況。
法律依據:《稅務稽查工作規程》 第十八條 稅收違法案件舉報中心應當對檢舉信息進行分析篩選,區分不同情形,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後分別處理:
(壹)線索清楚,涉嫌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虛開發票、制售假發票或者其他嚴重稅收違法行為的,由選案部門列入案源信息;
(二)檢舉內容不詳,無明確線索或者內容重復的,暫存待辦;
(三)屬於稅務局其他部門工作職責範圍的,轉交相關部門處理;
(四)不屬於自己受理範圍的檢舉,將檢舉材料轉送有處理權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