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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稽查期限

法律分析:根據《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壹般不得超過6個月;查處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延長稅收保全期限的,應當逐級報請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壹)案情復雜,在稅收保全期限內確實難以查明案件事實的;(二)被查對象轉移、隱匿、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其他證據材料的;(三)被查對象拒不提供相關情況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絕、阻撓檢查的;(四)解除稅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納稅人轉移、隱匿、損毀或者違法處置財產,從而導致稅款無法追繳的。

法律依據:《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第三十八條 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壹般不得超過6個月;查處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延長稅收保全期限的,應當逐級報請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壹)案情復雜,在稅收保全期限內確實難以查明案件事實的;(二)被查對象轉移、隱匿、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其他證據材料的;(三)被查對象拒不提供相關情況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絕、阻撓檢查的;(四)解除稅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納稅人轉移、隱匿、損毀或者違法處置財產,從而導致稅款無法追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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