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務行政法規》第61條,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復議或訴訟後,稅務機關應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如果需要進壹步核實情況,需經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後延長審理期限,最長不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