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稽查到漏稅和發票虛開:如果稽查下達的文書明文說明是“漏稅和發票虛開”,此種情況下查補稅款據稅法規定不能作為預繳稅款;申報表中只能反映在查補銷售和查補應繳稅款處;
財務處理可以通過設立“增值稅檢查調整”項目單獨核算,如果是跨年業務,罰款通過“其他應交款”反映上繳,“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調整“未分配利潤”;
2、如果稅務稽查,稽查下達的文書沒有明文說明屬“漏稅和發票虛開”行為,情況屬督促企業及時確認收入和應納稅,相關“罰款和補稅”全部作為“預繳稅款”的情況,表明稅局想讓貴司及時調整前期非法業務,貴司要及時改正“前期漏稅未開具發票補開發票,虛開的發票及時沖紅等 行為”。據此,因稽查作為“預繳稅款”的款項繳納後在“國稅系統”中反映為“預繳”,則可以抵扣後期應繳稅金,申報表按正常業務申報;如果國稅系統不是反映為預繳,則有相應麻煩,可以溝通解決。
帳務處理:
A、當期補做漏稅收入,沖紅虛開發票業務;
B、當期補繳款項: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 貸:銀行存款
C、當期申報後,增值稅明細項目自然沖抵。國稅系統扣款時自然沖抵“預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