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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稽查信息化企業蓋什麽公章符合法律效力?

《稅務檢查工作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提取證據材料復印件的,保管原件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復印件上註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原件在我處保管”,並由提供者簽字。

《稅務檢查條例》第七十九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簽名,應當根據下列情況確定:

(壹)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有關人員簽字,加蓋單位印章並註明日期;

(2)屬於個人的,由個人簽名並註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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