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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不應該轉回稅務檢查的原件?

當事人和證人改變書面陳述。《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憑證、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可以轉回稅務機關查驗,但稅務機關必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具繳款清單,並在3個月內全部退還。當事人或者證人改變書面陳述或者證言的,不再返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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