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務執法檢查規則》,執法檢查組檢查過程中應制作《稅收執法檢查工作底稿》。發現違規、違法問題的,應寫明行為的內容、時間、情節、證據的名稱和出處等,並與被檢查單位或有關人員核對事實,由被檢查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人員簽字認可;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有關人員拒不簽字的,應記錄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