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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檢查時復印件能否作為證據

1.不可以。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

2.在民事訴訟中提交原件,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3.證據材料為復印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4.法律依據:

(1)《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證據有以下幾種: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70條又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件應當提交原物。

(2)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應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中明確規定:“證據材料為復印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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