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157號)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致使檢查暫時無法進行的,檢查部門可以填制《稅收違法案件中止檢查審批表》,附相關證據材料,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後,中止檢查:
(壹)當事人被有關機關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賬簿、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調取且尚未歸還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檢查的。
中止檢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及時填制《稅收違法案件解除中止檢查審批表》,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後,恢復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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