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八條規定:“稅務人員在核定應納稅額、調整稅收定額、進行稅務檢查、實施稅務行政處罰、辦理稅務行政復議時,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有下列關系之壹的,應當回避:
(壹)夫妻關系;
(二)直系血親關系;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四)近姻親關系;
(五)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其他利害關系。”
根據《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國稅發〔2009〕第157號)第七條規定:“稅務稽查人員有《稅收征管法細則》規定回避情形的,應當回避。被查對象要求稅務稽查人員回避的,或者稅務稽查人員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長依法決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長發現稅務稽查人員有規定回避情形的,應當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長的回避,由所屬稅務局領導依法審查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