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稅務檢查追訴期因稅務局責任的期限壹般是三年,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五年。稅務追訴期限指納稅人或其他有關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就有關稅務爭議所作的復議決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國家法律保護的有效期限。規定稅務追訴期限,壹方面是為了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消除經濟生活中權利義務關系不確定的狀況, 另壹方面也間接地督促義務人及時履行義務,有利於減少和正確解決稅務糾紛,從而穩定稅收管理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的經濟建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