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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稅收罰款

法律分析:1。稅務機關對公民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的,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當場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稅務機關執法人員應當當場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並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二、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號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和稅務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三、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適用既是實體問題,也是程序問題,適用的過程也是實體與程序相融合的過程。行政處罰的適用是處罰主體運用行政處罰法對違法案件實施處罰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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