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要分情況,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三條 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十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