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後銷毀。
同時《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規定,
第二十九條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完整。
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裏面應該註意發票和發票存根聯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發票存根聯是開票單位留存備查使用;發票聯,其作用是收執方作為付款的原始憑證;記賬聯,開票方作為記賬的原始憑證。因此按照前述《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規定發票聯和記賬聯的保存期限是十年,發票存根聯是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