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以下機關辭退公務員,由縣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查,報縣委批準後作出決定。作出辭退決定的,應當向被辭退的公務員送達《辭退公務員通知書》,告知辭退的依據和理由,並將辭退決定發送申報單位。將《公務員辭退審批表》和辭退決定存入本人人事檔案,並將辭退決定送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任免機關在辦理公務員辭退時,對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監察、調查的人員,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人員,應當暫停審批。
稅務局公職人員被開除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檔案。90日內重新錄用的,應當在聘用單位報告後30日內,按照幹部人事檔案移交的有關規定,將檔案移交有關組織人事部門保管。再就業單位在90日內未找到工作或者再就業單位不具備保管條件的,按照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移交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