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的行為: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假發行金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假發行金額超過654.38+0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開具發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5條
虛開專用票證或者其他發票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2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3-10年,並處50-50萬元罰款;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10年或者無限期的,處5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