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時開發商承諾代交房屋的契稅和專項維修資金,省得購房者再跑壹趟。然而,房子已經交付1年了,這筆錢還“躺”在開發商的賬上,甚至被偷偷挪作他用。“延遲”購房者因此無法拿到房本。
因此,《通知》對開發企業明確提出了三個“不”。第壹個“不”是新建商品房交易過程中,購房者應繳納的契稅和房屋專項維修資金。購房人應當自行繳納,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代收代繳。第二個“不”是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將收取購房人應繳納的契稅或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作為商品房銷售交付的前置條件。也就是說,開發商不得將收取契稅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作為賣房的附加條件。第三個“否”是指購房人確需繳納房屋契稅或專項維修資金的,可以委托開發企業或第三方辦理,但相應資金不得轉入開發企業或其他第三方賬戶。
“在商品房交易中,購房人是納稅人,征收機關是稅務部門。開發企業代收代繳購房人應繳納的契稅是違法行為。”市房協相關負責人表示,明確禁止開發企業代收代繳契稅,是依法依規解決民生痛點的具體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