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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催繳欠稅的措施

稅務局追繳欠稅可以采取加收滯納金、罰款、阻止出境、強制執行等措施。

欠稅的刑事責任:

1.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欠稅的行政責任: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4.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單位違法的,稅務機關除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3.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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