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為符合條件的納稅人開具的發票種類可分為增值稅壹般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
其中,根據(國字[2004]1024號)規定,無論是電腦開具還是手工填寫,都必須加蓋稅務機關開具發票專用章,否則無效。
對於代稅務機關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自2005年6月5438+10月1日起,稅法要求收款人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不再要求稅務機關加蓋發票專用章。
代開普通發票要求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但沒有明確規定是否需要加蓋收款人財務或發票專用章。公路、內河貨運統壹發票的管理,只需加蓋開票專用章即可,無需同時加蓋財務專用章或收款方發票專用章。經與部分地區稅務機關溝通,稅務機關認為代開的普通發票無需加蓋收款人發票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