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機關開具發票的具體規定:
1.“單價”和“金額”欄分別填寫不含增值稅的單價和銷售額;
2.在“稅率”欄填寫增值稅征收率;
3.在“賣方名稱”欄中填寫稅務機關名稱;
4 .“賣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稅務機關的統壹代碼;
5.在“賣方開戶行及賬號”壹欄中填寫完稅證明的字樣及編號或系統稅票編號(代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無需填寫免稅)。
6.備註欄
(1)在備註欄註明納稅人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2)對跨縣(市、區)提供房地產經營租賃服務和建築勞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稅務機關在代開增值稅發票時,將自動在發票備註欄打印' yd '字樣;
(三)稅務機關為納稅人開具建築勞務發票時,應在發票備註欄中註明建築勞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和工程名稱;
(四)稅務機關為個人保險代理人代收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註欄中註明“個人保險代理人代收代開”字樣;
(5)稅務機關在開具不動產銷售或租賃發票時,應在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