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第十壹條規定,增值稅納稅人應當在專用發票備註欄加蓋本單位專用發票專用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和規範稅務機關開具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2004〕1024號)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無論是計算機開具還是手工填寫,都必須加蓋稅務機關開具發票專用章,否則無效。
根據上述規定,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加蓋本公司發票專用章,代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應加蓋稅務機關發票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