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稅務機關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條為進壹步加強稅務機關對增值稅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的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專用發票偷稅騙稅,優化納稅服務,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代開專用發票,是指主管稅務機關為本轄區內的增值稅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代開。
文章
主管稅務機關應設立專用發票開具崗和稅收征收崗,並分別指定專人負責專用發票開具和稅收征收工作。
第四條
代開專用發票統壹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非防偽稅控開票系統開具的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由防偽稅控企業按規定開具。
根據第四條規定,防偽稅控開票系統開具的專用發票可以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