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者相對簡單,後者相對復雜。《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對專用發票作廢和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作了原則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7]18號)對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作了詳細規定那麽,買方如何把握政策,使專用發票根據實際情況作廢,而不產生稅務風險呢?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開具專用發票當月,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返還的發票和抵扣符合作廢條件的,視同作廢。如果簽發時發現錯誤,可以立即作廢。
關於無效條件的規定如下。如果賣方在開具專用發票時發現錯誤,且發票聯和抵扣聯未送達買方,可在當月立即作廢。此外,再次作廢專用發票必須滿足三個條件:壹是退回發票的收、抵扣時間不超過銷售者開具發票的當月;二是賣家沒有抄稅,沒有記賬;三是購買方未認證或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或“專用發票代碼與號碼認證不符”。買家需要特別註意這些條件。要當場取得專用發票,認真查驗,發現錯誤立即要求銷售者重新開具專用發票;事後取得專用發票的,及時發現問題,按照上述註銷條件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