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 票,與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票壹樣,必須在開? 票的當月作廢。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
第二十條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壹)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 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抄稅,是報稅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抄取開票數據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