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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多長時間可以作廢

稅務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 票,與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票壹樣,必須在開? 票的當月作廢。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

第二十條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壹)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 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抄稅,是報稅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抄取開票數據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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