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處罰和紀律
第五十三條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三)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的;
(五)壓制批評和打擊報復的;
(六)弄虛作假,誤導和欺騙領導和公眾;
(七)貪汙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的;
(八)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產;
(九)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十)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十壹)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十二)參與或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
(十三)違反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的;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
(十五)曠工或出差,請假期滿後無正當理由未歸者;
(十六)其他違反紀律的行為。
希望對妳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