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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對追繳欠稅的措施

法律分析:稅務局對追繳欠稅的措施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稅務機關追討欠款的主要方法是征收滯納金。

精細,停止出口執行滯納金和罰款是常用的方法,在日常工作中沒有發現任何手段,沒有欠稅,還沒有達到非法階段,沒有資格執行或阻止退出,加收滯納金,罰款是壹種常見的方法

在日常工作中沒有發現任何手段,沒有欠稅,還沒有達到非法階段,沒有資格執行或阻止退出,加上滯納金,精細,停止出執行滯納金和罰款是常見的方法,在日常工作中沒有發現任何手段,沒有欠稅,還沒有達到非法階段,沒有資格執行或阻止退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第四十九條 欠繳稅款數額較大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第六十五條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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