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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個人所得稅申報工具的具體用途是什麽?

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有以下目的:表明個人依法履行了納稅申報義務;有利於稅務機關及時核對當事人的應納稅額;及時收稅;壹方面保證了國家的財政收入來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三條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繳納稅款。

納稅人取得應納稅所得額,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納稅人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限期繳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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