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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可以對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嗎

稅務局當然可以對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

第九條 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壹)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二)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三)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第十條 對符合以下條件之壹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壹)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三)納稅人申請註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土地增值稅清算,是指納稅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後,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及土地增值稅有關政策規定,計算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稅額,並填寫《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結清該房地產項目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稅款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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