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船稅征管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2號)第壹條規定:“對於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用於特殊工作,並裝置有專用設備或器具的汽車,應認定為專用作業車,如汽車起重機、消防車、混凝土泵車、清障車、高空作業車、灑水車、掃路車等。以載運人員或貨物為主要目的的專用汽車,如救護車,不屬於專用作業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