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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如何查虛開發票

法律分析:對全國的企業,不論大小,不分行業,都實施了實時采集、查驗對比的稅務監管,對納稅人虛開、失控行為進行監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六條 發票準印證由國家稅務總局統壹監制,省稅務局核發。

稅務機關應當對印制發票企業實施監督管理,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取消其印制發票的資格。

第七條 全國統壹的發票防偽措施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省稅務局可以根據需要增加本地區的發票防偽措施,並向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發票防偽專用品應當按照規定專庫保管,不得丟失。次品、廢品應當在稅務機關監督下集中銷毀。

第八條 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是稅務機關管理發票的法定標誌,其形狀、規格、內容、印色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 第十壹條 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壹)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因此,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的納稅人,於開具後的發票上寫,此發票為無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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