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說這兩種服務:
1、保本型基金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壹條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第壹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
2.基金持有至到期
根據《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規定:“二、納稅人購入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於《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第壹條第(五)項第4點所稱的金融商品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