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是由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代扣代繳。當您的情況符合實施條例第35條規定的情況時才需要去辦理個人申報。
《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按照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壹)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二)從中國境內二處或者二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三)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