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追繳稅款的途徑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三年內補繳稅款,但不得收取滯納金。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追繳稅款和滯納金;特殊情況下,征兵期限可延長至5年。
所謂特殊情況。指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而發生的錯誤。未繳或者少繳、扣繳或者少繳、未征或者少繳稅款,累計金額65438萬余元。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未繳或少繳稅款、滯納金或騙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