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在以下六個方面進行稅務檢查:
1.檢查納稅人的帳簿、會計憑證、報表及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的帳簿、會計憑證及有關資料。
2、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的應稅貨物、物品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
3.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相關資料。
4.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詢問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5.前往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查閱納稅人托運或者郵寄應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文件、憑證和有關資料。
6.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壹格式的《存款賬戶查對許可證書》,查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
稅務機關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或者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獲得的信息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