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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長到基層分局

稅務基層分局長和職員是三代以內要回避。

我國第69條規定,公務員擔任鄉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應當實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職回避親屬:①夫妻關系;②直系血親關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③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④近婚親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2)回避職務①同壹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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