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既然引用了征管法,那我再給您細壹點的信息:
征管法實施細則:
第六十三條 稅務機關執行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應當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執行,並通知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
這樣您理解了嗎?
也就是說,個體戶或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劃分不明的,可以對股東執行,但是,有限責任公司,您應該也是兩人以上的吧,帳戶沒錢、也沒財產可供執行,就不會對股東進行強制執行了。
但是,您得留意,稅局身為債權人,可以到法院對您公司進行破產申請,壹但法院受理,公司仍得進行破產程序,這問題就來了,因為,破產管理人就會開始查核先前的帳,是否有抽逃資金的行為,如果有,那麽,法院派來的管理人就能使用破產法對先前的不當資金移轉進行追索,進而對股東方做出控告,最後還是可能被法院宣判,然後執行,這也是有可能的,只不過執行的是破產債權的追回,追回以後再把錢交給稅局,依據的強制執行並非征管法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