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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舉報書應提供哪些證據和證據

稅務舉報要提供以下證據:

1、被檢舉人的身份證明材料。例如,被檢舉人的名稱(姓名)、地址(住所);

2、稅收違法行為線索;

3、稅務舉報要提供的其他證據。

法律依據

《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第十條

檢舉人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應當提供被檢舉人的名稱(姓名)、地址(住所)和稅收違法行為線索;盡可能提供被檢舉人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件號碼),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信息和其他相關證明資料。

鼓勵檢舉人提供書面檢舉材料。

第十壹條

舉報中心接收實名檢舉,應當準確登記實名檢舉人信息。

檢舉人以個人名義實名檢舉應當由其本人提出;以單位名義實名檢舉應當委托本單位工作人員提出。

多人聯名進行實名檢舉的,應當確定第壹聯系人;未確定的,以檢舉材料的第壹署名人為第壹聯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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