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七條稅務機關應當廣泛宣傳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普及稅收知識,免費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咨詢服務。
第九條稅務機關應加強隊伍建設,提高稅務人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禮貌待人,文明服務,尊重和保護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權利,依法接受監督。稅務人員不得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不得濫用職權多繳稅款或者故意刁難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第十條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監督管理制度。上級稅務機關依法對下級稅務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對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廉潔自律規範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壹條稅務機關的征收、管理、稽查和行政復議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第十二條稅務人員與征收稅款和查處稅收違法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接到舉報的機關和負責調查處理的機關應當為舉報人保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