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變更住所和經營場所,按照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但因稅務登記機關變更需要註銷稅務登記並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在遷入地重新辦理稅務登記後,其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予以保留,註銷稅務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允許繼續抵扣。
2.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在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前,應認真核實納稅人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並填寫《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進項稅額轉移聯單》。《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搬遷進項稅轉移聯單》壹式三聯,壹聯由納稅人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留存,壹聯送交納稅人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